宗教场所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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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标准:

     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,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。

基本标准是:  

     (一)爱国爱教。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;弘扬宗教优良传统,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  
     (二)知法守法。组织、教育、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,学习、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;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;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。
     (三)团结稳定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,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,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问关系和谐,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。
     (四)活动有序。宗教活动文明健康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,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。
     (五)教风端正。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,品德良好、仪态端庄,潜心修持、持守职份。
     (六)管理规范。管理组织健全,管理制度完善,管理方式民主,管理机制有效,管理措施到位,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。
    (七)安全整洁。建筑设施安全,安保措施到位;院落整洁卫生,与周围环境 协调。
     (八)服务社会。社会责任意识强,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服务社会、服务人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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